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下列权利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房屋建设年代等情况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确认审核通过,现依法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现将拟办情况公示如下。有异议者,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反映,期满无异议的,我局将按公示情况予以登记。
131-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小泾村(20)北潘泾32号-张大弟
132-昆山市周市镇陆桥村倪家浜31号-俞阿芬
133-昆山市周市镇东明村25组爱心东苑21号-潘雪英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年 11月 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