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4-13 级 别:国家级
主 题 词:项目核准和备案 状 态:有效
为适应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现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以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悉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四)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五、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报送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同级台办意见后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附件:修订后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