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工贸〔2020〕130号)、《关于下达2025年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5〕45号)、《昆山市2025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昆商〔2025〕40号)文件精神,现就2025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
2025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为支持外贸稳中提质项目,包括支持企业境外参展项目、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目。
二、组织申报事项
(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昆山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 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3.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二)项目申报主体须对照申报指南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一经报送,不得补报或修改。申报主体按要求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发放金额不超过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总额,如超过则按相应比例予以统筹折算。原则上申报类项目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低于0.5万元不予支持。
(四)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苏财规〔2016〕10号)和《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规〔2017〕5号)的规定,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五)政策内容与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涉及上级政策变动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六)对于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
2025年支持企业境外参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对外贸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会,给予不超过展位费实际支出50%的补助。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的展位费支持上限为2万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限额增加1万元。每家企业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
二、支持时限
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以展会结束日为准)。
三、材料清单
1. 支持企业境外参展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1-1);
2. 参展上一年度自营进出口报关单;
3. 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合同(其中须包含展会起止日期、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4.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加财务章);
5. 参展人员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首页以及能体现展会举办国家(地区)的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入境记录打印页加盖出入境部门公章)。非中英文的出入境记录(出入境时间、地点非中英文,例如埃及、沙特等)需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翻译件;
6. 参展人员的社保权益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7. 企业征信审查结果。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查询报告》的申领途径:登录“信用江苏”网站(httq://credit.jiangsu.gov.cn/),在首页“信用服务”版块,点击“法人信用报告”,完成注册登录后由网站直接申领打印,必须含水印;
8.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2);
9. 未申请省级参展补贴承诺书(附件1-3)。
其他说明:(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2)企业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时,须填写该展览会的正规全称;(3)如拥有两家以上公司的法人参展,可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交保单位营业执照和交保单位社保单;(4)如省内母(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参展,无法提供申报单位社保的,可提交工商股权登记证明及母(子)公司/分公司社保单;(5)外籍(含港澳台)参展人员可提交个税单以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申报明细截图、总金额截图;(6)退休返聘人员可提交退休证和个税单以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申报明细截图、总金额截图。
四、申报要求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已申请省级参展补贴的项目不予支持。每个项目一式两份、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无翻译件不予以受理。外文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其中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盖公章加财务章。复印件一律加盖公章,发票、银行回单盖公章加财务章。
申报企业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凡涉及到综合发票的项目,合同中均须列明各个项目的费用明细金额。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