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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kxjsj/2025-00038
科教文卫通知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06-01
关于印发《“昆科贷”风险补偿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科规〔2025〕1号
3年

关于印发《“昆科贷”风险补偿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5-11-24 11:0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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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昆科贷”风险补偿产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昆山市财政局

2025331



昆科贷风险补偿产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科贷风险补偿产品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改善人才科创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昆政办发〔2021140)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昆科贷主要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科创企业的贷款,对放贷金融机构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人才科创企业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昆科贷纳入我市综合风险池统一管理,昆科贷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托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设资金专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昆科贷参与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下苏科贷产品。

在昆山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管理人受市科技局委托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及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对运作不良的金融机构采取退出机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

昆科贷支持对象为在昆山注册成立的人才科创企业及各级各类双创人才,须符合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包括:

1、科技型中小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瞪羚计划入库企业、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江苏省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2、头雁人才(团队)、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专家、江苏省双创人才、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昆山双创人才等各级各类双创人才及其所创办的企业。

3、经人才办主任会议确定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落户企业。

昆科贷支持对象采用名单制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准入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运作方式

昆科贷实行差别化的风险补偿机制:

类型

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以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

风险补偿比例

入池限额(万元)

资金池

金融机构

未追加知识产权质押

追加知识产权质押

企业

销售收入≤2000

70%

30%

≤500

≤800

销售收入>2000

60%

40%

≤1000

≤1500

人才个人

70%

30%

≤300

昆科贷授信业务品种包括:本外币贷款、本外币信用证、银票、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等。贷款利率不超过LPR+40个基点(LPR:贷款基础利率),企业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人才个人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昆科贷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通过要求企业引入贷款担保、保证保险等途径转嫁风险,不得变相增加企业融资负担。鼓励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项目管理

昆科贷实行备案制管理,在支持名单内的企业,可申请昆科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在收齐材料后15日内完成授信。已获昆山天使投资基金的企业,可适当简化申请程序。贷款发放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向管理人进行备案,否则风险补偿资金将不承担补偿责任。管理人应按季度向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贷款执行、监管情况报告,并作为对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因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操作问题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不良贷款的,市风险补偿资金不予风险补偿。

九条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办公室管理人、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办公室

1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2企业贷款出现逾期;

3金融机构认为企业不能正常还贷;

4金融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获得昆科贷贷款的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包括合作金融机构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启动代偿申请和追偿工作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

第十贷款发生逾期后,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情况是否符合昆科贷管理规定进行确认,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积极追偿,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且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的,可管理人提出代偿请求,经管理人尽调并出具意见书,由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决议下达风险池管理人。贷款企业确实无法还款的,合作金融机构提请管理人按照昆科贷承担比例从综合风险池中划转至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银行不尽职,资金池不予以代偿:

(一)项目授信审批

1、合作银行在授信发放时,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已进入五级分类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

2、合作银行擅自将本次授信作为存量瑕疵或不良贷款置换或变相置换的;

3、合作银行未按金融监管部门业务监管要求办理授信发放的;

4、合作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5、合作银行为企业发放的贷款未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6、贷款授信时,资金池政策产品要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实际未将企业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者)等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或共同借款人的;

7、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投入方向为购买固定资产的(如厂房、大型成套设备等);

8、贷款未执行优惠贷款利率,超过资金池上限规定;

9、贷款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的;

10、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不应予以补偿的行为。

(二)项目入池要求

1、企业不符合昆山市综合风险池政策产品入池要求;

2、相关贷款业务未在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入池备案,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3、合作机构、托管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不应予以补偿的行为。

(三)项目贷后管理

1、授信业务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催收,未履行尽职义务的,无法配合管理人完成项目尽调工作的;

2、授信业务逾期后,应当在申请代偿前,合作银行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的;

3、授信业务逾期后,合作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存在违反监管要求,未进行必要的风险分类等或已经受到相应处罚的。

其他合作金融及类金融机构适用上述标准。

第十三条合作金融机构收到拨付的市风险补偿资金后,应向管理人出具收款回执及追偿承诺函,并按承诺函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市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款到账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将拨付的市风险补偿资金列入暂收款科目。

第十合作金融机构每半年向管理人书面报告企业不良贷款追偿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管理人。

第十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市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经管理人确认后,由合作金融机构拨至昆科贷指定账户。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管理人每年年末将当年追偿情况书面报告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核销后,及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送管理人,管理人审核并报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管理人设立不良贷款台账,记录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十当单个合作金融机构年度贷款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金融机构项下贷款业务。贷款整体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金融机构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自查整改,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

二十条 当单个合作金融机构年度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该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金融机构项下贷款业务。年度贷款整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贷款总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金融机构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自查整改,资金池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管理人同意,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对事后收回的贷款,应根据本细则第条按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资金收回部分应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专户。

二十二发生昆科贷代偿的企业,代偿后的3年内不能申请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请各类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管理人每年年初确定昆科贷全年工作目标计划,经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根据全年工作目标计划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年度贷款规模、贷款企业数量、贷款不良率等目标任务。每年年终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风险控制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及追偿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报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合作规模增减的依据。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为合作金融机构排名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本细则由昆山市科技局和昆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531日。原《昆科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昆科规〔2022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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