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和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三部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细化措施》(苏退役军人业〔2023〕6号)文件规定,结合试行情况和我市实际,制定《昆山市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实施细则》,经2025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昆山市教育局
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2日
昆山市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发展和教育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和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三部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细化措施》(苏退役军人业〔202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役军人政治信念坚定,使命责任强烈,作风素养过硬,在传承红色基因、为党和人民培养可靠接班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吸收优秀退役军人担任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有利于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改善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和性别比例,不断提升优化育人环境;拓宽了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实现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促进退役军人思想稳定,有助于继续发挥退役军人优势,弘扬勤勉敬业、乐于奉献的潜心育人精神,实现退役军人由军事人才向经济社会建设人才的转变,在新事业新岗位上贡献力量。
第二章退役军人教师培养
第三条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报考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专转本师范专业;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享受加分照顾;按规定落实好复学退役大学生士兵补贴性教育培训政策。
第四条 大力支持资质考取。符合本市政府补贴性教育培训条件且未享受相应培训政策的40周岁以下退役军人,鼓励自主学习考取思想政治、体育等任教专业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报考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按照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苏办厅字〔2020〕50号)《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1〕2号)文件中规定的个性化教育培训项目执行,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8000元,预算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 延长资质有效期限。鼓励师范类学生入伍,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第六条 建立人才储备模式。打造“兵教师”人才储备“蓄水池”。结合退役军人特点,着重培训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申请参加。池中退役军人优先推荐到中小学承担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组织任务,并纳入兼职体育、思想政治教师选聘范围。中小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体育等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资金保障。
第三章退役军人教师招聘
第七条 退役军人报考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昆山市接收且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普通高校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相应层次,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明确要求回避的人员、国家和省另行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报考。
第八条 根据需求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招聘教师,设立中小学的、职业技术学校的体育、思想政治等教师岗位,退役军人参加统一公开招聘考试。考试、体检、政审、录用环节均与其他教师招聘岗位一致。
第九条 在报考退役军人单列岗位时,服役期间受到立功受奖表彰的,在总分中增加相应的分数,其中受到一等功及以上表彰的加5分,受到二等功表彰的加2分,受到三等功表彰的加1分,其他表彰奖励和战时立功奖项对应平时立功等级,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有关规定执行,立功受奖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
第四章退役军人教师权益
第十条 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第十一条 注重加强对“兵教师”先进典型的培树与宣传,释放正能量。每年教育部门表彰优秀教师时,拿出一定比例表彰退役军人教师,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最美退役军人”候选对象。
第五章组织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组成的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学校任教工作机制,高位推动工作。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深化政策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设计衔接好选拔、培养、聘用、发展各个环节。强化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资质培训、教师招聘。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并开展招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所涉经费的保障。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成联合督查组,将学校是否按细则落实政策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昆山市教育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山市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实施细则(试行)》(昆退役军人发〔2024〕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