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苏州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创新工作举措,主动探索开展基层法治建设领域地方立法。2025年3月,《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批准,并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聚焦基层法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率先以立法形式构建基层法治建设制度框架。
二、主要内容和创新亮点
(一)健全完善协调推进机制
1. 坚持党的领导。《条例》在总则部分强调基层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政治方向正确。
2. 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县级市(区)依法治市(区)委员会作为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主管部门,第五条明确了其统筹推进本区域法治建设的职责及日常工作机构,确立了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定地位和作用。
3. 强化司法所职责。第四条规定镇街依托司法所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本区域基层法治建设,明确司法所“基层法治建设协调推动者”角色,打通法治建设“最后一公里”。
(二)规范基层依法行政
1. 压实第一责任。第六条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2. 健全决策机制。第九条要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并编制目录,严格执行程序,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3. 加强文件管理。第十条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建立动态管理和清理机制,从源头预防违法文件产生。
4. 强化法制审核。第十一条要求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鼓励编制审查目录并实施清单化管理,提升行政行为合法性。
5. 提升专业素养。第三十六条鼓励镇街领导班子配备法律背景成员,要求司法所配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工作人员,提供人才支撑。 ⠂
(三)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1. 落实“三项制度”。第十二条将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上升为法规要求,确保执法合法有效。
2. 推广柔性执法。第十二条明确推广非强制手段和非现场监管,体现执法温度。
3. 创新“综合查一次”。第十四条推进联合检查改革,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优化营商环境。
4. 发挥复议主渠道作用。第十六条畅通申请渠道,落实自我纠正制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四)加快推进依法治理
1. 坚持“枫桥经验”。第二十条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2. 注重“三治融合”。第二十一条要求健全民主议事协商机制,将法治融入基层自治;第二十二条推进德治建设,发挥家风在治理中的作用,实现法德融合。
3. 健全矛盾化解机制。第二十三条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发展非诉讼方式,支持专业化调解组织培育,打造苏州特色工作品牌。
4. 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七条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提供多元化服务;第二十八条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保障困难群体权益。
(五)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1. 加强法治宣传。第二十九条健全全民普法体系,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第三十条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压实主体责任;第三十四条鼓励创作法治文化作品,弘扬苏州传统法治文化。
2. 突出关键群体。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分类推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副校长、村社干部等学法用法,推动全民养成法治思维。
3. 培育社会力量。第三十七条健全法治志愿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第三十八条引导“法律明白人”参与宣传教育、收集民意、调解纠纷和辅助治理等基层活动。
三、部分特色条款
1. 创新应诉机制。第十七条鼓励县级市(区)政府及部门、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和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升。
2. 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第十九条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服务苏州对外开放大局。
3. 加快特色组织培育。第二十三条鼓励设立专业化调解组织,发挥商事纠纷调解作用。
4. 健全司法建议。第二十六条明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作用,促进基层治理。
5. 数字赋能法治。第三十九条推进法治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6. 健全监督机制。第四十一条建立法治督察与多种监督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来源:苏州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