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昆山市船岸一体化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20日
昆山市船岸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港口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对码头、船舶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预防和减少水路运输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码头装卸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船岸一体化管理,是将船舶在我市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行为纳入对相关码头的记分管理,引导码头加强对进出港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二章船岸共建
第四条 码头应当根据码头靠泊等级、船舶技术状况、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船员职业素质等要素,优先选择综合质量高的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码头相关行业协会、联谊会应当建立我市有违法违规、水上交通事故、不服从码头合理调度的船舶名录,指导码头高质量选船。
第五条 码头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船舶停靠秩序。
第六条 码头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污染设施设备并确保运行正常。指定环保专员负责管理码头和船舶的防污染工作。
第七条 在船舶进入昆山水域、装卸作业前,码头应当就以下事项进行告知:
(一)按照规定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进行正确进出港报告,开启AIS、VITS等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对于首次进入昆山辖区的船舶,根据船舶航路计划,参考《昆山市航道通航安全风险提示手册》告知航路安全风险点;
(三)船舶停靠要求、安全装卸操作制度以及船员上岸的安全注意事项;
(四)船舶需完成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船E行)注册,先上交污染物,然后再作业;
(五)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
第八条 在船舶离港前,码头应当开展船舶检查,重点确认下列内容:
(一)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航行要求,有无船员饮酒情况,有无非船员随船情况;
(二)是否存在超载装货行为;
(三)是否存在配载不当、超高超宽装载行为;
(四)是否开展开航前自查;
(五)航经我市辖区低矮桥梁、高风险航段的,是否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六)是否完整填报污染物上交记录。
检查结束后,码头要填写《船舶离港船岸信息检查表》备查。对存在问题的船舶,在完成整改前不允许其离港。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船舶,应当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章记分管理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和《苏州市港口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方案(试行)》,按照《江苏省港口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和《苏州市港口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方案(试行)》对“码头失信行为”进行记分。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记分内容和分值,对码头进行“船岸共建”记分:
(一)未将船岸安全共建要求列入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记5分;
(二)未指定专人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船舶停靠秩序的,记5分;
(三)未指定环保专员负责管理码头和船舶的防污染工作的,记5分;
(四)进港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记2分;
(五)未对进港船舶开展安全环保告知的,记2分;进港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超载运输、配员不足、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及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被查处的,对装卸货码头记3分;进港船舶因超高超宽、超载运输、配员不足发生事故但无亡人的,对装卸货码头记5分;
(六)未对出港船舶开展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到位的,记3分;出港船舶配员不足、船员饮酒、超高超宽被查处的,对装卸货码头记5分;出港船舶因配员不足、船员饮酒、超高超宽、配载不当等发生事故但无亡人的,对装卸货码头记10分;
(七)因码头调度问题,自身泊位不能满足船舶停泊装卸需求,影响港池或者航道通航安全的,记3分;船舶在码头水域发生碰撞、人员落水等事故但无亡人的,对所在码头记10分;
(八)船舶在我市辖区内发生一般亡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与船岸安全共建有关联的,对本航次装卸货码头记20分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九)其他船岸共建需要记分的事项。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进出港船舶动态违法行为、水上交通事故时,同时对其装卸作业码头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码头记分工作应当与码头、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步进行,运用《江苏省港口综合信息系统》《昆山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全过程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进行记录、归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告知被记分码头。
码头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记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记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激励与约束
第十四条 码头经营者信用等级依据《江苏省港口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分类分级监管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一次,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和分类分级监管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码头信用情况和分类分级监管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许可、资质审核、奖补资金、评比表彰、红黑名单认定、依法吊销经营许可等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码头船岸共建记分评定。码头失信行为记分、船岸共建记分综合排名靠前且记分未达到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码头,综合排名靠后且记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列为“较差”码头,并进行船岸一体化管理办法落实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被评为“优秀”码头的,给予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二)在扩大经营范围、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四)年度内被评为“优秀”码头2次及以上且无“较差”记录的,授予当年度昆山市“年度优秀”码头称号。
第十七条 被列为“较差”码头的,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取消当年度相关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建资格;
(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下一评选周期增加码头执法检查及其装卸船舶登船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
(三)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
(四)对码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环保考试考核;
(五)对一年内被2次及以上列为“较差”码头的,组织联合深度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水上中队的船岸共建记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作为水上中队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昆山市船岸一体化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交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