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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mzj/2024-00225
综合政务其他
昆山市民政局
2024-09-06
关于印发《昆山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精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民〔2024〕58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精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4-09-06 13:47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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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昆山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精准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民政局                                      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昆山市公安局

       昆山市司法局                                        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昆山市医疗保障局

                              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812



昆山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精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准化管理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调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和保障范围的通知》(苏政民福〔202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昆山户籍、未满18周岁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儿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救助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重点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发〔202426号)有关规定给予关爱帮扶。

第三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家庭尽责、自愿申请,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制度衔接、应保尽保,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动态管理、责任共担。

第四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民政部门主导实施,各区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困境儿童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全面负责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深入落实。

市人民法院应对事关困境儿童父母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并减免困境儿童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费,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民政部门和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镇。

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支持和帮助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机构等提起宣告困境儿童父母失踪、死亡等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困境儿童父母失踪、失联查询力度,接到散居困境儿童父母失踪、失联的求助或报警,应当登记受理,并按照人员失踪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对失踪、失联人员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录入警务平台走失人员模块。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困境儿童父母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询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监护责任履行严重不当,及主观恶意的弃养行为,应对儿童监护人训诫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保障对象的户籍地址、实际住址、联络电话等,便于入户调查核实。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受理与散居困境儿童权益相关、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对困境儿童父母正在服刑或即将刑满释放等信息,及时通告民政部门、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镇及相关当事人。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保障资金。

卫健委协助民政部门认定重病儿童病种。

医保局协助民政部门认定并共享年度自付费用超2万的儿童名单,落实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政策。

残联负责向民政部门抄送重残儿童(包括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名单。

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村(居)委员会定期排查、协助申请等工作,负责困境儿童社区调查、民主评议等实质审核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昆山户籍、未满18周岁的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可以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具体包括以下6类:

(一)散居孤儿。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包括:弃婴(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或驱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重残儿童。包括二级以上残疾儿童,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残疾儿童。

(四)重病儿童。包括患有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儿童,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患病儿童。

(五)困难家庭儿童。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单人保所在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困难家庭中的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需要生活保障的儿童。

第六条针对第五条第2款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相关情形做如下界定: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苏府办〔2020255号文件公布的22类病种: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肝豆状核变性、克罗恩病、运动神经元病、尘肺病、肺动脉高压、脊髓性肌萎缩、肝功能衰竭、严重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服刑在押是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是指被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戒毒所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或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或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七条根据苏州市级有关调标文件通知,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执行苏州地区统一的保障标准。

第八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重残、重病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50%全额发放,困难家庭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50%差额发放。

第四章 政策衔接

第九条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自愿选择、就高享受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加强政策衔接,对于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已全额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已全额领取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十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至毕业为止。

第十一条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且不享受其他救助或福利政策的非在校生,按相应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保障金。

年满18周岁享受在读续发不足6个月的困境儿童,毕业后未应届考取并就读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的,按相应标准补足6个月保障金。

第十二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困境儿童配套享受或优先享受相应的教育资助、医疗救助、康复补助、落实户籍、返校复学、特殊教育、法律维权、临时照护、心理疏导、社会关爱等福利待遇。具体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落实。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申请。村(居)委员会儿童主任协助困境儿童监护人筹备申请资料,初步核查户籍信息、身份信息、困境情形等基础信息,材料齐全、信息完整、达到基本申请条件的,向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正式提交申请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妥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受理。各区镇一站式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立即受理,并将受理信息录入苏童成长一站式儿童福利和未保综合服务平台,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调查审核。各区镇民政工作负责部门采取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入户调查、部门函询、民主评议等方式开展调查审核工作,审核材料留存归档。

(一)资料审查。关注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针对户籍信息、身份信息、具体困境类型对应的佐证资料,经办人员应当核查证件或资料原件,确认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数据比对。查询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等相关救助管理系统,比对申请人被救助背景信息。

(三)入户调查。村(居)儿童主任可联合督导员、儿童社工开展入户调查,通过观察和访谈,进一步收集基础信息,重点了解申请人身心发展情况、精神状态、居住环境、被监护情况、受教育情况、社会保险情况等。涉及情形复杂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须面向关系紧密的亲朋好友、邻居、学校老师等重要相关方开展深度调查,掌握全面信息,同时评估存在的监护风险、行为风险、生理风险。

(四)部门函询。父母现状求证、儿童病种界定、儿童疾病医保支出等信息可主动通过同级部门函询或求助上级部门函询获得佐证。

(五)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会由区镇儿童督导员主持,村(居)儿童主任组织实施,参会人员应当是熟悉申请人及家庭情况的人员。主持人应当向参会人员说明评议事项,对评议事项的具体情况、调查审核情况、风险评估情况、拟申请的政策内容和标准等给予充分的说明,参会人员就以上事项开展评议。评议记录上应当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观点和态度。

第十六条审批。市民政局对申请审批材料开展形式审查,情形复杂的视情开展相应实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出相应告知书。正式受理至审批决定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签订养育协议。经民政局审批通过纳入保障的儿童,由区镇民政工作负责部门与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养育协议书。

第十八条资金发放。审批通过的儿童,于次月发放每月生活保障金,资金由市镇两级各承担50%

市、区镇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和发放清册,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于每月10日前发放至儿童本人或监护人账户,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银行卡或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侵占、克扣现象。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市、区镇、村(居)三级综合采取数据比对、社区排摸、入户调查、部门函询、视频查看等多种方式,协同开展年度、季度、月度动态审批、复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在复核中发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于发生变化的次月停发保障金;发现条件变化导致类型和标准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服务对象主动申请变更,并于次月按新标准计发保障金;困境儿童身处多重困境情形的,按最高原则归属类型,计发保障金;发现跨区镇户籍关系发生迁移的,由户籍迁出地向户籍迁入地出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关系转移单,转移保障对象档案。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区镇每月开展数据比对,共同比对死亡、社会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服刑时间、戒毒时间、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户籍迁出、儿童年龄、重病儿童享受时间等数据,主动发现警示信息,督促村(居)协同做好进一步核实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民政局每季度函询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残联,主动掌握昆山户籍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名单、全市持有残疾证件的儿童名单,并抄送所在辖区开展主动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度动态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工作:

(一)全面排查。区镇应督促村(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辖区内困境儿童全面排摸,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应保尽保工作。市民政局每年第一季度函询医保局,主动掌握上一年度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患病儿童名单,并抄送所在辖区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审批工作。

(二)年度复核。每年开展一次面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年度复核工作,市、区镇、村(居)联合重点复核家庭监护、父母状态、超龄在读等情形,具体要求以每年年审文件为准。

(三)重病复核。患有11种大病的儿童自享受待遇满11个月时,村(居)须逐一通知监护人带领儿童开展复诊,并提交儿童疾病诊断复诊证明。复诊证明执行《昆山市困难对象疾病诊断证明操作细则(试行)》(昆民〔2013282号)相关规定。

(四)在读复核。每年9月针对超龄困境儿童开展在读复核,确认困境儿童正常在读状态。

第二十四条市、区镇两级要强化动态监测和管理,加强保障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骗取保障资金等行为。对监护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对非法获取、截留、侵吞保障资金的要加大追缴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 归档资料

第二十五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存档资料分为通用申请材料、类型申请材料、审批管理材料、基础背景材料、资金发放备查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法律文书等规范性文件均须在正式申请环节提交原件审核,核查无误后留存扫描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通用申请材料、类型申请材料由监护人或在儿童主任的协助下提交和填写,监护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审批管理材料、基础背景材料由经办人填写,相关基础信息应当对照原件信息填写,程序性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由相应程序的执行主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通用申请材料归档资料包括:

(一)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诚信承诺书;

(三)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类型申请材料对照困境类型归档对应资料:

(一)父母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火化证不作为规范性证明文件);

(二)父母失踪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三)父母服刑(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以上(执行部门出具的规范文书)的证明;

(四)父母失联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或采用第二十九条第4款规定的失联程序认定资料);

(五)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证明(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律文书);

(六)父亲或母亲被遣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执法文书)或驱逐出境(法院判决书)的证明;

(七)儿童或其父母重病诊断证明(1.除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之外的其他重病由苏州大市范围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法定执业医师;2.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的诊断,以苏州大市范围三级综合医院及苏州市中医医院风湿科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的诊断为准);

(八)儿童或其父母重残证明(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九)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等其他特殊情形的证明(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或变更的法律文书,并须一事一议)。

第二十九条审批管理材料根据新申请审批和变动审批,包括以下对应程序性材料:

(一)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变动审批表;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困境儿童调查结果书及入户调查照片2张;

(四)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五)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民主评议情况表及民主评议会议照片2张;

(六)困境儿童养育协议书;

(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审批结果告知书;

(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性调整导致待遇变动专项备案表;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基础背景材料包括:

(一)困境儿童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困境儿童福利政策宣传知情同意书;

(三)困境儿童风险评估表(初评)。

    第三十一条区镇民政工作负责部门须在每月20日之前,向市民政局提报财政预算拨付凭证、银行发放凭证和银行发放明细扫描件,作为专项检查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凭证。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区镇两级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三十三条市、区镇两级要切实加强人力保障,民政工作负责同志要带头研读文件,督促指导区镇、村(居)两级工作人员认真负责落实每一项规定动作,确保福利保障政策用足、用好。

第三十四条市、区镇两级民政部门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主动做好与同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政策衔接、数据比对工作,杜绝因信息壁垒导致漏保错保。

第三十五条市、区镇两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月月底之前完成苏童成长一站式儿童福利和未保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审核审批工作,规范上传审批档案,及时处理系统警示信息、存疑数据,确保资金发放线上线下发放一致。

第三十六条市民政局对区镇民政部门、区镇民政部门对村(居)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4次以上业务交流会,同时加强日常业务指导和专业支持。市民政局每年开展一次儿童主任轮训,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全面、准确、熟练掌握政策核心内容和执行标准。

第三十七条市、区镇、村(居)要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层级要利用各自的优势载体、行政工具、宣传通道做好不特定人群的广泛宣传,村(居)同时要通过固定频次随访做好已保障人群的政策待遇、监护责任、配合调查、主动申报等宣传工作。

儿童主任针对生活保障儿童的家访工作参照以下标准开展: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每3个月至少家访1次,重病儿童、困难家庭儿童每半年至少家访1次。

第三十八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精准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接受省级监测和苏州绩效考核。


第九章 相关法律概念

第三十九条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困境儿童监护人是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失踪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在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资料时,应当关注申请人信息、银行卡持有人和实际管理人信息,杜绝保障金被截留、侵吞。

第四十条《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父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因父亲或母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导致儿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儿童,民政部门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给予基本生活保障,但保留对该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亲或母亲追缴抚养金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91日起施行。昆山市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昆民〔2019163号)、《关于做好贫困家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昆民〔202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昆山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精准管理档案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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