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要求,做好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工作,我们制定了《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4日
附件: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要求,做好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工作,我们制定了《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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