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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zrzyhghj/2026-00008
国土农林水利其他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4-07
关于《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26版)》的政策解读
昆资规规〔2026〕1 号
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关于《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26版)》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6-04-07 10:2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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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26版)》(以下简称《标准》)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昆山市城市发展已进入以存量更新为主的发展阶段,各级政府陆续出台推进城市更新的政策,要求对城市停车配建予以适配性优化。昆山市私人客车和电动自行车拥有水平持续增长,私人客人和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居民日常出行的主体选择,交通需求的转变要求停车配建予以响应完善。由此,对现行《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开展修订工作。

二、成果构成

面向昆山市市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形成了包括管理条文+附录(配建指标、配置公交首末站折减方法、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指引)的约束管理文件。

三、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修改

1. 停车分区优化调整

根据城市的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变化,优化调整市域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新增巴城历史镇区保护范围和正仪老街保护范围,调整老城区、花桥一类区范围;二类区新增一类区减少的区域,包括青阳港片区、昆山南站片区、花桥商务城核心片区;三类区范围不变。

昆山市停车分区图

2. 建筑物分类优化调整

建筑物分类中,为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对中小类进行增补,大类不做调整。

类型

调整内容

住宅

“保障性住房”中类细分为“配售型保障房”和“配租型保障房”小类

商业

中类新增“独立占地大型超市、仓储型超市”,原“综合性商业”中的“大型超市”小类取消,“专业批发市场”小类调整为“综合、专业批发市场”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合并为一个中类,并细分为“三级医院”和“其他医院”小类

工业

“工业办公”中类调整为“办公及生活配套用房”

3. 配建指标调整

住宅类指标主要调整内容:一二三类区指标下限分别由1.11.21.2/户下调为1.01.11.1/户;大户型商品房临界面积由250平方米/户调整为220平方米/户,机动车停车位由3个车位/户调整为2.5个车位/户,非机动车由2个车位/户调整为1.2个车位/户。

办公类指标主要调整内容:降低机关行政、事业办公类一二三类区机动车指标下限至0.81.11.1/百平米;降低行政服务类窗口一二三类区机动车指标下限至1.01.31.3/百平米;降低商务办公一二三类区机动车指标下限至0.81.11.1/百平米。

商业类指标主要调整内容:大型商业一类区指标下限由1.0/百平米调整为0.9/百平米,二三类区下调为1.21.3/百平米;普通商业三类区下调为1.0/百平米;配套商业设施三类区下调为0.8/百平米。

医院类指标主要调整内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三级医院一二三类区机动车指标调整为1.01.51.8/百平米,其他医院下调为0.81.01.2/百平米;社区医院机动车指标下调为0.60.81.0/百平米。

4. 条文内容修改

考虑到昆山市轨道交通的开通运营、电动自行车对坡道和停放区域的要求、无障碍车位的使用需求以及发挥共享停车的作用等影响因素的变化,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应城市新发展阶段的需要。以下是部分修改条文:

1)轨道交通周边停车配建折减

u 2026版第十四条】: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的新建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可进行折减,折减后的比例见表1。项目地下空间或空中连廊与轨道交通站点直接连通的,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可在上述折减基础上进一步折减10%。商品房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折减后不得低于1.0车位/户。

2考虑共享车位的折减规模

u 2026版第十五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对于总建筑面积(不含住宅类功能)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上的综合性建筑物,在充分考虑停车位共享的情况下,配建停车位总数可按各类性质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总和的80%确定。住宅功能建筑不得进行折减。

3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布局

u 2026版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夹层除外),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高差大于7米时,应设置机械提升装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坡道应满足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要求,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米,休息平台长度不应小于2.4米。新建住宅类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宜与单体建筑配建需求对应设置。新建商业类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优先在地面设置,考虑设置外卖取餐停车区域。新建住宅类、办公类等建筑物宜考虑设置快递取送件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优先在地面设置。

4无障碍车位要求

u 2026版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在100个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100个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

四、编制亮点

针对当前城市发展已从规模扩张阶段转入以存量提质、精细化治理为核心的新周期,本《标准》依据《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制定了《昆山市城市更新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实施技术指引》,指导昆山市域范围内老旧住区、老旧工业、老旧商办、公共空间等城市更新项目在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的停车配建指标适应性优化工作,因地制宜盘活存量空间,缓解城市更新片区停车供需矛盾,为规划审批提供了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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