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昆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于2018年11月16日正式印发实施。旧《办法》出台实施已有7年时间,期间,《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于2020年6月9日起施行,将旧《办法》的制定依据《省安监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8〕56号)文件废止;《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相继颁布实施。为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举报奖励规定调整变化,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5.《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6.《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被依法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一)规范认定标准。《实施办法》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被依法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打破旧《办法》限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情形的局限性,规范引用各部门颁布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避免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的随意性。
(二)优化奖励规则。《实施办法》沿用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除举报事故之外的,其他举报奖励一律按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统一调整为3000元,保持于江苏省、苏州市举报奖励标准一致。对举报奖励适用对象、举报奖励范围、举报受理查处反馈、举报奖励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要求,明确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报告到奖励申请发放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三)明确资金来源。《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奖励资金从昆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解决了部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奖励资金短缺的问题,保障举报奖励及时发放,提升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四)鼓励社会参与。《实施办法》鼓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奖励制度,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反映属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相关奖励支出可以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依托社会参与的方式,及时发现、制止和消除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