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公开领域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szskssthjj/2025-00072
城建环保其他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2025-12-11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解读
1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解读

时间: 2025-12-11 14:45 访问量:
【字体: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于近期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条例》共7章49条

明确总体要求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其相关活动。

公共监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

自行监测: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就其相关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

响开展的自行监测。

基本原则

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机制

职责分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林业草原、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有关工作。

体系建设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加强公共监测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统一规划站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设置、调整和撤销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统一信息发布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生态环境监督监测

依法加强对各类污染源(包括移动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向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相关建议、要求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力。

规范自行监测

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

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自行监测应当

1、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式等。

2、主要监测点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3、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5、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

6、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7、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

技术服务机构:

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

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机构等。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1、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书面承诺,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3、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4、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当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

5、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按规定保存开展业务的相关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技术服务机构不得:

1、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

2、不得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

3、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

强化监督管理

规范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查封涉嫌违法的相关设备、场所;曾开展现场监测。

优化监管机制

推动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公布等管理与服务。

加强协调配合,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引导激励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压实各方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2、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委托单位对技术服务机构监测服务活动加强监督。

严格规范行为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2、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3、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4、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5、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6、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强化责任追究

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来源:生态环境部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