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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zrzyhghj/2024-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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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7-03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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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7-03 16:0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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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

2023年9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重新公布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其中昆山市属于一类地区,一类地区最低标准为64000元/亩,并明确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

《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20〕56号)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昆山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目前该项标准已过三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制定过程

市资规局牵头起草了《通知(草案)》,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经履行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最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文件调整的内容

在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经与现行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比较,结果显示昆山市征地区片价与现有补偿标准及经济发展速度是相符的,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按照历史有延续、现实有保障、横向有衔接的原则,新时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方面在苏州市范围内进行了平衡,同时也与周边城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基本一致。

总体来看,现行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良好,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由于物价涨幅指数较低,且根据《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江苏省公布的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较上轮未作调整,本次昆山市新时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作调整,继续执行上一轮标准,并通过重新公布的方式发布。

四、具体内容

(一)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明确全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我市划定两个区片,其中区片Ⅰ范围为开发区、高新区、花桥镇;区片Ⅱ范围为巴城镇、周市镇、陆家镇、千灯镇、张浦镇、淀山湖镇、锦溪镇、周庄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Ⅰ为每亩65000元,区片Ⅱ为每亩64000元,具体如下: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区片Ⅰ和区片Ⅱ分别为每亩33000元、32000元;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区片Ⅰ和区片Ⅱ均为每人32000元。

(三)明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四)明确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2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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