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钟汇:
你不服昆山市公安局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的昆公(曹安)不罚决字〔2025〕37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2月12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你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本机关准予并于2026年3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本机关向你所留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后被退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25〕昆府行复第102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昆山开发区珠江北路珠江新村7号楼,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512-55279513。
特此公告。
附件:
〔2025〕昆府行复第102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