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昆山市同丰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时永刚,局长。
申请人薛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于2025年10月27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逾期答复,于2025年12月1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5年12月12日、18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逾期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某某路某某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文件。经计算,被申请人的法定答复期限应于2025年11月24日左右届满,然而,申请人直至2025年11月27日才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虽提供了信息,但其提供的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明确显示,该宗地的批准土地用途已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份及挂号信函收据;2.关于昆山某公司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函;3.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3份;4.图片;5.昆山某公司租赁合同等。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已经履行完毕法定义务,内容合法,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11月7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就申请内容进行释明。经审查,关于案涉出让合同,被申请人向其公开出让合同一份及补充协议三份;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该项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向住建部门咨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2.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5年11月28日以邮寄的方式将案涉答复书寄送给申请人,符合规定。申请人将申请书寄出的时间2025年10月27日计算为起算点,认为2025年11月24日左右即期限届满,系其理解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份、关于昆山某公司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封复印件及邮寄详情;2.录音文字提取及光盘;3.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3份;4.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等。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请求公开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某某路某某号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核心条款信息。为便于查询,该地块的受让方或相关权利人可能为‘昆山某公司’。请重点提供以下信息: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文复印件;2.合同中标明的土地面积(请明确以‘亩’和‘平方米’为单位的数值);3.土地出让金的总额及支付方式;4.土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指标。”2025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11月7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就申请内容进行释明。申请人明确其申请内容为:请求公开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某某路某某号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
2025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您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电话沟通,明确申请内容为:请求公开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某某路某某号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现答复如下: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上述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附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三份”。2025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份、关于昆山某公司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封复印件、挂号信函收据及邮寄详情;2.录音文字提取及光盘;3.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3份;4.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6.图片;7.昆山某公司租赁合同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2025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11月28日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经与申请人电话释明,申请人明确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某某路某某号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被申请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三份提供给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作答复并无不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提供的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明确显示,该宗地的批准土地用途已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主张,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对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理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