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
你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的《关于李俊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延期30日。现已于2026年2月13日审理终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本机关多次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所留联系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被退件。本机关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亦无法送达。同时本机关多次尝试与你电话沟通,你电话均未接通。因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25〕昆府行复第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昆山开发区珠江北路珠江新村7号楼,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512-57507290。
特此公告。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