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昆山市同丰西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昆住建依复〔2025〕第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12月3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昆住建依复〔2025〕第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1.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发[2004]253号),已经给出了标准的文件名称及合同范本。被申请人公开的资料名称与申请材料名称不一致,并非申请人申请的材料。2.被申请人提供的《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没有签署的时间,也无合同报送时间及接收机关的盖章,合同的合法性存疑。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昆住建依复〔2025〕第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相关档案的保存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已将档案库中保存的、与申请描述相匹配的《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全本复印并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行政机关存档的原始记录完全一致,已如实、完整地履行了公开义务。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关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资料名称与申请材料名称不一致,并非申请人申请的材料”,经核查,被申请人保存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材料中,仅有该份合同与申请描述相匹配;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关于“与标准名称及合同范本不一致”“没有签署时间”“没有盖章”等问题,实际上是对该物业服务合同本身效力的质疑,对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昆住建依复〔2025〕第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附件;3.邮寄详情等。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昆山市某小区(建设单位:昆山市某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获取信息的方式为“信函”。2025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昆住建依复〔2025〕第4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十条等规定,经检索,现将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提供给您,详见附件。”附件为“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昆住建依复〔2025〕第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附件;3.邮寄详情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昆山市某小区(建设单位:昆山市某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被申请人将与申请描述相匹配的相关合同及附件提供给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没有签署的时间,也无合同报送时间及接收机关的盖章,合同的合法性存疑”,不属于信息公开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理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昆住建依复〔2025〕第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