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昆山市同丰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时永刚,局长。
申请人聂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第二点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权属变更申请》和《批复》信息。
申请人称:根据答复书,该宗土地没有将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进行分宗。另查询项目施工证建设单位为甲公司,用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现酒店用地权属名称发生变更,甲公司和乙公司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权属变更需按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若没有相关变更程序,涉嫌违规和非法土地转让。申请人所申请的《权属变更申请》和《批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以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为由不予提供,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某网站截图等。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案涉答复书,已经履行完毕法定义务,内容合法,并无不当。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进行了检索调查,其中,关于《土地分宗申请》《批复》,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申请内容中载明的案涉土地分宗情况,以不同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找到该政府信息;关于《权属变更申请》《批复》,经审查,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应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办理。2.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检索截图12张;3.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邮箱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5日,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描述内容一栏载明“申请某项目土地分宗和权属变更政府信息公开20XX年X月X日甲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X亩商住用地。现丙占地面积Xm2(商业用地),权利人变更为乙公司,现申请该项目《土地分宗申请》和《批复》;《权属变更申请》和《批复》政府信息公开。地块位置:某某镇某某路”,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箱”。
2025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载明“1.关于‘《土地分宗申请》和《批复》’,经检索,未查询到上述内容,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关于‘《权属变更申请》和《批复》’,经审查,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上述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请您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某网站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检索截图12张;5.邮箱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权属变更申请》和《批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办理,所作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昆资规依复〔2025〕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第二点答复内容。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