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昆山市同丰西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昆住建依复〔2025〕第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昆住建依复〔2025〕第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错误定性申请内容,逃避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核心诉求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赋予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9条为由拒绝处理,属于混淆申请性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3张;2.昆住建依复〔2025〕第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并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对于“政府信息”的定义。另,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而非申请人所述的《履职申请书》。因此被申请人就案涉申请内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昆住建依复〔2025〕第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箱送达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7日,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载明“《履职申请书》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人:某小区业主事由:要求依法履行指导职责,推动组建某小区官方业主群及启动业主大会筹备程序依据:1.《民法典》第277条;2.《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国务院令第379号);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一、事实与诉求:(1)现状陈述;本小区自交房日期交付至今未成立小区业主群,只有楼栋单元群;(2)核心诉求:请求自收到业主履职申请7日内组织成立官方业主群、推动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定专人指导;协调物业提供完整业主名册(含联系方式、房号、面积);公告开通官方业主微信群并监督物业入群履职。对物业拒提供材料的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将物业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2025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昆住建依复〔2025〕第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载明“经审查,上述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箱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截图;2.昆住建依复〔2025〕第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箱送达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实质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推动组建小区官方业主群、启动业主大会筹备程序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已履行告知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昆住建依复〔2025〕第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