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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服务部不服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案

时间: 2025-09-30 15:13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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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建筑工程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凌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D座。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

第三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申请人某建筑工程服务部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66作出的苏0583202539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2025710(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717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3202539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人于1964年出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在招用第三人时与其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于2025210日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因此,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典规制,而非受劳动法规制,更不应认定为工伤2.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程序错误。认定工伤的前提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被申请人在第三人未能提交相应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前提下,依然认定工伤,明显存在程序错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劳务用工合同;2.认定工伤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称:本案中,第三人受伤时虽然已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在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且申请人实际经营者郦亮在工伤调查中亦确认第三人2025223日在工作中被井盖砸伤左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第三人在本案中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证明;3.超龄人员承诺书;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授权委托书、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6.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2份;7.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8.营业执照副本;9.劳务用工合同;10.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影像学检查报告单4份、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医事证明书;11.微信聊天截图3份;12.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协调处理表;1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4.购药记录;15.现场调查照片4份;16.视频调查及文字稿;17.手机信息截图;18.工伤调查笔录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20.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21.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

第三人称:1.第三人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其工伤认定并不以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2.《劳务用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5326日,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25223810分左右,在昆山开发区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工地工作时,不慎被井盖砸伤左足,后经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踇趾远节趾骨粉碎性骨折。202549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5519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视频调查。20255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经营者进行调查,并制作工伤调查笔录。经被申请人调查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公司工人2025223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压砸事故中受伤,于2025224日经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趾骨骨折。202566日,被申请人作出0583工认〔202539XX《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认定工伤。

另查明,2025325日,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载明:“张某甲,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未在我处领取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特此证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证明;3.超龄人员承诺书;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授权委托书、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6.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2份;7.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8.营业执照副本;9.劳务用工合同;10.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影像学检查报告单4份、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医事证明书;11.微信聊天截图3份;12.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协调处理表;1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4.购药记录;15.现场调查照片4份;16.视频调查及文字稿;17.手机信息截图;18.工伤调查笔录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20.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21.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人处工作,其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25223日,第三人在工作中所发生的压砸事故中受伤,于2025224日经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趾骨骨折。以上事实有工伤调查笔录、响水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证明、门诊病历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第三人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0583工认〔202539XX《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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