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沙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申请人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工单编号:132058300202507021838XXXX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5年7月19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昆山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618期间在某旗舰店购买奶粉,商家宣传的活动之一是买18罐正装奶粉可领一个礼品,申请人选择礼品时早教机显示288元,但收到后是一个非常简陋的小玩具,一共只有四五首唐诗和几首歌,价值不超过10元。商家虚假宣传,赠品价值虚高。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2.购物订单、赠品价格截图;3.直播页面截图;4.电子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5.实物照片;6.短信告知截图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称其在昆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奶粉,其赠品早教机标价288元,收货后发现是一个非常简陋的小玩具,价值不超过10元,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要求依法查处。同日,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开展核查。2025年7月8日,被申请人对商家进行网络执法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商家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现场陪同检查。同日,商家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表示申请人下单后联系店铺,要求将其下单时选择的赠品更换为案涉早教机,因补件发货需要生成新订单号,故会显示价格,但已标注“赠品勿拍”字样。2025年7月9日,被申请人对商家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江某某在笔录中陈述,早教机标注价格参考了该款商品在线上平台的销售价格,且为合格产品。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507021838XXXX举报单及附件材料;2.案件来源登记表;3.经营者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笔录;6.交易快照;7.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8.询问笔录;9.奶粉及早教机供货商营业执照;10.情况说明及购物页面截图;11.不予立案审批表;12.短信告知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编号为132058300202507021838XXXX的举报单,称其在昆山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某店购买了奶粉,商家宣传的活动之一是买18罐正装奶粉可领一个礼品,申请人选择礼品时早教机显示288元,但收到后是一个非常简陋的小玩具,一共只有四五首唐诗和几首歌,价值不超过10元,商家虚假宣传。同日,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开展核查。
2025年7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网络执法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打开被举报人负责人电脑进入商品页面,发现“某旗舰店”有“XX婴儿配方奶粉2段(6-12月)750g*6【28天新鲜】生育补贴”在售,打开商品交易快照赠品显示“XX儿童三轮车”,未见“XX宇航员mini早教机(028)”。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截图取证。
2025年7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江某某在笔录中陈述,因主商品与赠品分开发货,赠品有独立订单号,下单后消费者要求更换赠品为“XX宇航员mini早教机(028)”,新订单标识产品价格288元,实际该链接并不对外销售,并已标注“赠品勿拍”。江某某还在笔录中陈述,赠品供货商为某实业有限公司,是合格产品,其公司标明的价格参考了该款商品在线上平台的销售价格。同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对申请人反馈赠品价值不符进行回应,并提供了购物页面截图。
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认为案涉赠品并非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明码标价即符合法律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短信内容为:“尊敬的沙某某,我局于2025年7月2日收到你关于昆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工单编号:132058300202507021838XXXX)的举报,经查,因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2.购物订单、赠品价格截图;3.直播页面截图;4.电子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5.实物照片;6.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507021838XXXX举报单及附件材料;7.案件来源登记表;8.经营者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0.现场笔录;11.交易快照;12.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3.询问笔录;14.奶粉及早教机供货商营业执照;15.情况说明及购物页面截图;16.不予立案审批表;17.短信告知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奶粉的赠品价值虚高,被举报人虚假宣传,于2025年7月2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单,被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开展核查。根据在案证据,案涉赠品并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且链接已标明“赠品勿拍”,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情况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经登记、核查及审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对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507021838XXXX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