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
申请人江苏笑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的苏0583工认〔2024〕50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于2025年8月18日审理终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你未曾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本机关先后向你邮寄材料所留地址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均被退件,同时本机关多次尝试与你电话沟通,你电话均未接通。因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昆府行复第611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昆山开发区珠江北路珠江新村7号楼,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512-57507290。
特此公告。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