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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5-08-29 16:01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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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

负责人:陈

申请人陈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工单编号:ZJ202500XXXX案件未履行法定调解职责,于2025624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7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工单编号:ZJ202500XXXX案件未履行法定调解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实质组织调解即终止,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仅以“商家拒绝调解”为由终止调解,但未提供任何组织调解的证据(如调解笔录、双方沟通记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终止调解需满足“已组织调解但未达成协议”的前提。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证明其曾组织调解,仅单方采信商家意见,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组织双方调解,而非被动接受商家拒绝。被申请人未要求商家提交拒绝调解的书面说明,亦未告知申请人可进一步提供证据,程序严重瑕疵。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书2.短信告知截图;3.购物订单截图;4.商品邮单照片;5.实物照片;6.拼多多平台支付截图;7.邮储银行储蓄卡协议详情及卡号等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已依法履职,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55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购买了某食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生产的“红丝绒草莓奶酪欧包”,收货后发现产品中的“草莓酱”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注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且“草莓酱”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影响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1000元,依法查处商家。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登记,并编号ZJ202500XXXX202552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2025530日,商家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申请人赔偿1000元的诉求。2025530日,由于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终止调解决定。以上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组织调解义务,不存在申请人所述不依法组织调解的情形,且被申请人所做终止调解决定以及组织调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材料、邮寄凭证及物流详情2.投诉举报平台截图;3.投诉受理决定书;4.短信告知截图;5.经营者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6.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7.情况说明;8.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9.短信告知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55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在拼多多店铺“某某旗舰店”购买了某食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下称“被投诉人”)生产的“红丝绒草莓奶酪欧包”,收货后发现产品中的“草莓酱”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注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且“草莓酱”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影响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1000元并依法查处。202552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投诉受理决定,短信状态显示发送成功。2025530日,被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5530日,被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该终止调解决定,短信状态显示发送成功。短信主要内容为:“尊敬的陈某某,我局于2025515日收到你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工单编号:ZJ202500XXXX)的投诉,关于投诉内容,我局已于2025521日投诉受理受理,经调解,因商家拒绝调解,现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书2.短信告知截图;3.购物订单截图;4.商品邮单照片;5.实物照片;6.拼多多平台支付截图;7.邮储银行储蓄卡协议详情及卡号;8.投诉举报材料、邮寄凭证及物流详情9.投诉举报平台截图;10.投诉受理决定书;11.短信告知截图;12.经营者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3.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14.情况说明;15.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16.短信告知截图等

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5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事项,于2025521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530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于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该终止调解决定,短信状态显示发送成功,其在本机关受理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前已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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