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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不服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5-07-30 15:49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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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昆山市同丰西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昆住建依复〔2025〕第6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答复,于2025411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416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昆住建依复〔2025〕第6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申请的该项信息依法进行调查答复,对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提供充分理由及检索证据。3.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明确,答复依据不足。被申请人仅以不存在作为答复,未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指导和说明,易让人误解信息存在遗失、未备案、不用备案的情况。2.申请信息依法应当存在且由被申请人保存。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前期物业合同须向主管部门备案。被申请人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保存相关备案资料。3.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若被申请人确未保存上述信息,则其未依法履行对前期物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的监管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2张;2.昆住建依复〔2025〕第6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附件事项,结合资料保存实际情况(被申请人现保存的最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材料为2011年度的材料),被申请人在昆山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明细中进行检索,明细的起始时间为2011年度,检索过程为:在明细中输入案涉小区名进行检索,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存在。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期物业2008年至2024年的公共收益公示清单事项,被申请人已进行全面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该公共收益公示清单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制作并向业主公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2.昆住建依复〔2025〕第6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详情;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检索截图2张等。

经审理查明:2025113日,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情况内容描述一栏分别载明“昆山市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附件”及“昆山市某小区前期物业2008年至2024年的公共收益公示清单”,申请方式为“信函”。2025210日,被申请人作出昆住建依复〔2024〕第6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等规定,现本机关答复如下:关于您申请公开的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附件’,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关于您申请公开的该项目‘前期物业2008年至2024年的公共收益公示清单’,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昆山市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附件”信息,因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信息由物业科登记在昆山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明细中,被申请人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明细”文件夹中的“昆山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明细表”中进行检索。检索过程为,在工作表中输入关键词“某小区”进行查找,未查找到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及截图2张;2.昆住建依复〔2025〕第6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详情;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检索截图2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昆山市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附件”,被申请人结合其资料保存实际情况,在昆山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明细表中进行检索,未查找到该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将检索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以不存在作为答复,未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指导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指导释明义务针对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该主张。申请人另称被申请人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保存相关备案资料。行政机关是否应制作或者保存但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畴。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对前期物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的监管职责,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对前期物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的监管职责,不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昆住建依复〔2025〕第6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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