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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3-04-10 14:01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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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局长。

申请人吴吴某某认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送营销短信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0月17日收到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码号发送的营销短信,认为该行为涉嫌违法。2022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签收邮件至今已超过三十五个工作日未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程序违法,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三十五个工作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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