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甲。
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
住所:昆山市周市镇华杨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波,镇长。
申请人胡甲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昆周综案字〔2021〕第03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2.(2020)苏05行终372号行政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司函〔2019〕7号《省司法厅关于昆山市周市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2.昆政发〔2019〕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周市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3.立案审批表;4.现场检查笔录2份;5.现场检查照片说明4份;6.调查询问笔录6份;7.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及常住人口信息;8.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3份;9.《宅基地使用证》;10.1998年《集体土地使用证》;11.1998年《村镇房屋所有权证》;12.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13.移宅新建申请审批;14.胡丙常住人口登记卡;1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寄详情及送达回证;16.陈述申辩书;17.听证申请书;18.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份、邮寄详情及送达回证;19.变更听证地址通知书3份、邮寄详情及送达地址确认书;20.证人申请书2份及身份信息;21.证人书面说明及身份信息;22.证人书面意见及身份信息;2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信息;24.行政处罚听证会签到单;25.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6.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27.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28.镇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9.结案审批表;30.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详情及送达回证;31.执法人员证件信息;32.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周市镇东方村委会反映,申请人在某镇某号新建农村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被申请人调查,某镇某号房屋系由申请人父亲胡乙于1982年建造。1988年该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户主姓名胡乙,人口5人(包括申请人父亲胡乙、申请人母亲周某某、申请人姐姐胡丙、申请人兄长胡丁及申请人),备注弟兄两人合宅。1998年,《集体土地证》上载明某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200平方米,土地使用者系申请人。该地块上的房屋,即某镇某号,登记建筑面积为209.44平方米,所有权人系申请人父亲胡乙。2002年,申请人以户主身份申请新建房屋,建房性质一栏记为“移宅新建”,申请理由为“原兄弟合宅,增宅新建”,申请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新宅于2004年建造完成,申请审批表中村委会审核意见(签章)及镇规划部门意见(签章)均记为“同意增宅”。
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申请人户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某镇某号房屋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3月31日,申请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并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昆周综案字〔2021〕第03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户限期15日内拆除某镇某号房屋。4月23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户。
另查明,2012年申请人父亲胡乙过世,登记在其名下的某镇某号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2019)苏0583行初132号行政判决书中确认,申请人姐姐胡丙、兄长胡丁配偶顾某某及女儿胡戊等相关继承人均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表示案涉某镇某号房屋由申请人继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苏司函〔2019〕7号《省司法厅关于昆山市周市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2.昆政发〔2019〕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周市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3.立案审批表;4.现场检查笔录2份;5.现场检查照片说明4份;6.调查询问笔录6份;7.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及常住人口信息;8.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3份;9.《宅基地使用证》;10.1998年《集体土地使用证》;11.1998年《村镇房屋所有权证》;12.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13.移宅新建申请审批;14.胡丙常住人口登记卡;1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寄详情及送达回证;16.陈述申辩书;17.听证申请书;18.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份、邮寄详情及送达回证;19.变更听证地址通知书3份、邮寄详情及送达地址确认书;20.证人申请书2份及身份信息;21.证人书面说明及身份信息;22.证人书面意见及身份信息;2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信息;24.行政处罚听证会签到单;25.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6.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27.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28.镇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9.结案审批表;30.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详情及送达回证;31.执法人员证件信息;32.(2020)苏05行终372号行政判决书;33.情况说明;34.申请人听证意见;35.被申请人听证意见;36.周市镇东方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37.申请人《致昆山市人民政府各位领导》情况陈述;38.行政答辩状及证据目录;39.法庭审理笔录;40.(2019)苏0583行初132号行政判决书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本案中,目前案涉某镇某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系申请人,2004年新建住宅所在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系申请人户。2002年申请人户提出新建住宅申请,申请表建房性质一栏记载为“移宅申请”,村委会审核意见(签章)及镇规划部门意见(签章)均记为“同意增宅”。对申请人户系移宅申请或增宅申请的事实调查,仅有2002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作为证据,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当时对申请人户是否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相关审查核实材料,处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依据“一户一宅”的规定对申请人户进行行政处罚,应依法对申请人户违法占用的宅基地进行处理,仅对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昆周综案字〔2021〕第03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