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住建通〔2019〕119号
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办理期限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物业项目时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我局备案。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昆山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
2.昆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与物业总公司签订的);
3.昆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4.临时管理规约;
5.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6.经规划批准的物业总建筑平面图;
7.中标确认书;
8.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含二年一次继续教育记录);
9.规划部门物业用房批复文件;
10.承诺书(见附件2);
11.属地政府合同备案工作联系单;
12.民防物业业绩证明(人防办开具)。
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昆山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
2.昆山市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标准文本)(电梯房需提供电梯维保合同和消防维保合同);
3.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4.管理规约;
5.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6.经规划批准的物业总建筑平面图或房产测量部门出具的竣工实测面积报告书。
7.中标确认书(属地物管部门出具);
8.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含二年一次继续教育记录);
9.物业承接查验材料;
10.承诺书(见附件2);
11.属地政府合同备案工作联系单;
12.民防物业业绩证明(人防办开具)。
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须达到丙级以上(含丙级),并完成昆山物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申报。
以上第1项材料需填报一式三份,第2项须合同原件;第3-12项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发〔2017〕102号)中物业服务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初审工作,将合同备案情况列为考评指标。通过季度检查、日常抽查等方式,即时掌握辖区物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更迭情况和合同备案情况,并督促未备案项目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2.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准备合同备案相关资料,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供由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更迭,开发商需提供双过半征求意见材料,且经我局重新招投标后备案。对于早期未招标的项目,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属地物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进场情况说明以及规划批准的物业总建筑平面图或房产测量部门竣工实测面积。
3.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的,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将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附件:1. 昆山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 合同备案承诺书;
3.(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向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备案工作联系单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