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人社局)、花桥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人社局)、张浦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周市镇社会事业局,各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各家政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9号)和《苏州市关于调整全市家政服务业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农〔2019〕4号),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苏州市<关于调整全市家政服务业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昆人社就〔2020〕1号),进一步鼓励促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推动家政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强化对全市家政服务业相关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流程管理和监督,规范操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与在育婴、养老护理、家政服务、月子保姆、家宴制作、营养配餐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且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机构。
(二)申请补贴的基本条件和补贴标准
在补贴对象范围内,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所列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中含有育婴、养老护理、家政服务、月子保姆、家宴制作或营养配餐的相关内容;
2. 与家政从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聘用的家政从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工作岗位为育婴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月子保姆、家宴制作或营养配餐员;
4. 家政从业人员按规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或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培训合格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按4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家政服务机构特岗补贴。特岗补贴的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且不得与其他政府机构特岗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享受。
(三)补贴申请与审核、发放
1. 申请材料
(1)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
(3)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见附件3)。
2. 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材料审核
受理申请的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应通过申请材料核验、信息数据比对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将申请材料信息内容与市培训管理部门的获证人员信息系统培训考核信息、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信息数据一致的,及时录入经办信息系统,并经复核确认。
通过审核的,受理申请的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应将申请单位及其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信息在昆山市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申请单位或其从业人员不符合发放特岗补贴条件的,则取消补贴资格。
4. 补贴发放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通过经办信息系统,于申请次月划转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并在享受补贴期限内按月发放。
二、家政服务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员工制管理,聘用本市户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从事育婴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月子保姆、家宴制作、营养配餐岗位工作的家政服务机构。
(二)申请补贴的基本条件和补贴标准
在补贴对象范围内,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所列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中含有育婴、养老护理、家政服务、月子保姆、家宴制作或营养配餐的相关内容;
2. 与家政从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聘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中从事育婴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月子保姆、家宴制作和营养配餐员岗位工作的属于本市户籍参保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按符合条件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总额中单位缴费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超过按照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120%。同一人可享受一次,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36个月),且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三)补贴申请与审核、发放
1. 申请材料
(1)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
(3)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见附件3);
(4)享受补贴人员的户口复印件。
2. 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材料审核
受理申请的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应通过申请材料核验、信息数据比对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信息数据一致的,及时录入经办信息系统,并经复核确认。
通过审核的,受理申请的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应将申请单位及其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信息在昆山市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申请单位或其从业人员不符合发放社保补贴条件的,则取消补贴资格。
4. 补贴发放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员工制管理家政服务机构社会保险补贴通过经办信息系统,于申请次月划转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并在享受补贴期限内按月发放。
三、其他事项
1. 已享受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补贴的养老院、护理院以及全日制幼托机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相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且在失信惩戒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不列为本补贴发放对象。
2. 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发生人员变化或人员岗位变化,应于变化当月及时申报。新招用人员符合补贴享受条件的,可于该员工社会保险参保当月的11日—25日至原受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提交《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一式二份),按本细则上述规定审核、发放。存在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填报《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一式二份)申报减少,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
《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经原受理申报的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盖章交申请单位留存。
3. 家政服务业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的原则。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即行终止。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予享受补贴。
4.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信息完整,不得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及时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申报核减的,责令限期改正,返还不应享受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骗取补贴处理,并纳入失信惩戒。
5.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申请表
2. 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告知承诺书
3. 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
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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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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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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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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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 地址或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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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或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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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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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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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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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 类 型 |
特岗补贴 ☐ 社会保险补贴 ☐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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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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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 补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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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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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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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补贴人员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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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性质 |
是否就业 困难人员 |
证书 |
岗位工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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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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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管中心 意见 |
经办人员(签字) 复核人员(签字) 受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首次申报填写,本申请表一式两份。
2.填报享受补贴人员明细人数较多的可以另附明细单。
附件2
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告知承诺书
昆山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告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昆山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员工制管理。
二、申请单位分别应当具备《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操作细则》规定的条件。
三、特岗补贴申请单位及其家政从业人员不可与其他政府机构特岗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单位及其家政从业人员不可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四、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填报的内容信息真实完整。
五、申请单位获准享受补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或人员岗位变化,应当于变化当月及时申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申报减少,并停止享受补贴。
六、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即行终止。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予享受补贴。
七、未按规定及时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申报核减的,责令限期改正,返还不应享受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骗取补贴处理,并纳入失信惩戒。
申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知悉上述告知内容,现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自愿遵守《关于转发苏州市<关于调整我市家政服务业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就﹝2020﹞1号)和《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操作细则》规定,依法与家政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本单位申请补贴的从业人员符合下列第 项规定的条件。
《昆山市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操作细则》
1.特岗补贴
2.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本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填报的内容信息真实完整。
四、本单位获准享受补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或人员岗位变化的按规定申报减少,并停止享受补贴。
五、本单位自愿接受各类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材料,接受询问。
六、本单位如存在虚假承诺情况或违规领取补贴行为的情形,本单位自愿放弃家政服务业补贴,按规定返还违规领取的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愿意纳入失信惩戒。
七、本单位同意将上述承诺内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附件3
昆山市家政服务业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
特岗补贴 ☐ 社会保险补贴 ☐
单位:(盖章) 单位社保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银行账户: 增加(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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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县/区)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种 |
证书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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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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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管中心盖章: 窗口经办人: 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