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山市水务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昆山市水务局 | 昆山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水利工程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户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 工业用消耗水0.09元/立方米、循环水0.0225元/立方米;自来水厂(地表水)0.04元/立方米 | 苏州市水利局、苏州市物价局 | 《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市水〔2001〕236号、苏价费〔2001〕180号); | |
| 2 | 昆山市水务局 | 昆山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政府性基金 |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用水(含执行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1.3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7元/吨、特种行业2.2元/吨。 | 昆山市物价局、昆山市财政局 |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昆价价字〔2016〕95号); | |
| 3 | 昆山市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对地表产生扰动和植被损坏,起征范围为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 一般建设型生产项目苏南五市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 元一次性计征,其他市每平方米1 元,其它项目见文件。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苏价农〔2018〕112号) | 税务代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