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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润心 与法‘童’行”——市仲裁院带领“小小仲裁员”共赴法治之旅

时间: 2024-07-02 14:28 来源: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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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什么?”

“庭徽、胸徽图案的含义是什么?”

“佩戴仲裁徽章的是谁?”

“仲裁员是做什么的?”

......

6月1日上午,来自不同年龄段的同学们走进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过“零距离”接触、“全方位”感受,“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

市仲裁院实习院长吴天麒通过仲裁小课堂为同学们进行了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讲解,逐渐揭开了劳动仲裁的神秘面纱。同学们全神贯注,认真了解劳动仲裁相关知识,还现场观摩了一场模拟仲裁庭审,通过仲裁案例演绎,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休庭期间,同学们积极参与互动讨论,现场气氛热烈。仲裁员当庭宣布裁决结果,让大家切身感受到了劳动仲裁的庄重与权威。最后,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归丽华为同学们颁发了“小小仲裁员”奖章和荣誉证书,并向同学们赠送了漫画版《民法典》

“小小仲裁员”体验活动依托书香人社建设项目,以沉浸式学习体验为模式开展普法教育,有效增强了普法服务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使广大青少年进一步了解劳动仲裁的职能和庭审流程,增强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下一步,市仲裁院将持续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延伸仲裁服务职能,开启“点单式”“预定式”“渗透式”普法新服务,精准把脉、靶向发力,为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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