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以参保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日期为准,2025年11月1日(含当日)后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生育津贴按照新政拨付至职工个人;2025年11月1日之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生育津贴按照原渠道发放给对应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