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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通告

时间: 2025-10-15 10:40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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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措施,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有机贯通社会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昆山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及昆山市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一)聘任对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从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工作者及其他有关单位、人民团体、村(社区)、企业工作人员中选聘,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聘任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强的法治思维和监督意识;

2. 熟悉相关行政执法领域的业务,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知识和能力;

3. 年满二十五周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心支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4. 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工作职责

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下,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1. 针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 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动议;

3. 参加本市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

4. 受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

5. 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6.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明显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提供监督线索;

7. 承担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一)设立范围

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中选取。

(二)设立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具有较强的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以及诚信守法意识和能力;

3. 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够积极参加调研、座谈、观摩交流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4. 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或影响力;

5. 具有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或者设有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聘有法律顾问,能够按要求履职;

6. 当前不存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

(三)工作职责

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下,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1.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有关情况,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查处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2. 应邀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接受问卷调查,协助收集涉及行政执法的社情民意,提供涉及企业行政执法的有关数据资料;

3. 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和改进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 宣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相关政策;

5. 承担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三、聘任程序

(一)报名方式

符合条件拟报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下载并如实填写《昆山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附件1)和《昆山市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自荐(推荐)表》(附件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至2025103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报名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市司法局邮箱:sfjzfjd608@163.com

(二)资格审查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报名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拟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告聘用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名单,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被选定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单位,需明确一名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和具体工作事宜。

四、聘任期限

每届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任期2年,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动解聘。有意愿继续从事监督工作的,可以按程序重新申报。

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进行调整。

五、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属于无报酬志愿活动。司法行政部门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附件:关于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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