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充意见》(昆政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昆山市援助补助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享受政府援助、补助服务对象条件
(一)政府援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范围内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介助(半护理)或介护(全护理)的,且符合下列 1~8 条件之一的老人。
1.散居“五保”对象;
2.低保和低保边缘的孤寡老人、残疾老人;
3.重点优抚对象;
4.苏州市级以上劳模和70周岁以上昆山市级劳模;
5.经济困难的归国华侨;
6.经济困难的离休干部遗属;
7.“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经济困难老人;
8.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老人。
经济困难的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老年人。
(二) 政府补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范围内年满84周岁的老年人(今后随政府文件出台规定年龄的老年人)。已享受政府援助服务的对象不重复享受补助服务。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通过界定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等级,为服务安排和服务补贴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评估工作由区(镇)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聘任养老服务评估员组成评估组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施。使用全市统一的《昆山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见附件2。
(一)能力评估
1.生活自理能力
(1)重度依赖
①进食→完全需要帮助。食物品种受限,进食时需较大帮助或完全需要帮助,例如,吞咽困难,食物需半流质、流质饮食,需要帮助喂食。
②个人卫生→完全需要帮助,洗澡、修饰都不能完成,完全要依赖他人帮助才能进行。
③穿衣→穿衣时需要较大帮助或完全需要帮助。
④如厕及排泄→没有排泄意识,大小便完全失禁,要使用尿布或成人纸尿裤,完全需要他人帮助如厕。
⑤移动→长期卧床,完全不能站立、移动、上下楼梯等。
(2)中度依赖
①进食→需要协助,进食时需切碎、搅拌食物等,但还可以自己用餐。
②个人卫生→在协助下和适当的时间内,能完成部分修饰,洗澡需要帮助。
③穿衣→需要协助,能自行穿着部分衣服,常需帮助。
④如厕及排泄→大小便经常失禁或偶尔失禁,有排泄意识,但如厕时需要帮助。
⑤移动→借助外力或辅助装置能完成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
(3)轻度依赖
①个人卫生→能独立地完成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等,洗澡需要部分协助。
②如厕及排泄→基本上能如厕或使用便盆,偶尔会失禁。
2.认知能力
(1)重度缺失
①定期记忆→经提示也不能记起近期发生的事情。
②程序记忆→经提示也不能正确完成以前经常做的生活技能的讲述。如对穿衣、烧饭、泡茶的过程描述。
③定向能力→经提示也不能正确说出人物、地点、时间、空间等。例如对熟悉的亲属都不认识。
④判断能力→即使在提示下也不能对日常生活的内容、时间、地点、谁人处理等作出正确判断。
(2)中度缺失
①近期记忆→对近期发生的事情遗忘,在提示下能想起部分。
②程序记忆→在提示下能正确完成对生活技能的描述。
③定向能力→在提示下能正确说出人物、地点、时间、空间等。
④判断能力→经提示能对日常生活的内容、时间、地点、谁人处理等作出正确判断,但表现为判断迟缓、犹豫。
(3)轻度缺失
①近期记忆→可以记住最近发生的大部分事情,但有部分会模糊。
3.情绪行为
(1)重度异常
①情绪→喜怒无常或毫无反应。
②行为→经常有异常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完全需要监护。
③沟通能力→交流困难、不能理解和表达。
(2)中度异常
①情绪→无诱因,情绪变化较大;或情绪欠稳定,但能被人理解。
②行为→经常有异常行为,如表现为冲动、迟缓、日夜生活紊乱等,需要一定监护;或偶尔有异常行为,但不影响正常生活,不需要监护。
③沟通能力→需提示才能听懂,简单表达。
(3)轻度异常
①情绪→情绪有时不稳定,但能被人理解。
②行为→偶尔有异常行为,但不影响正常生活,不需要协助调适或监护。
4.视觉能力
(1)重度障碍
视力→由于视力障碍,功能完全丧失,无法适应生活环境而安全照顾自己。
(2)中度障碍
视力→低视力,有光感,辩认物件有困难,但眼睛能跟随物件移动,难以做到常人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二)等级界定
通过对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感行为、视觉能力的评估,综合老人社会生活与环境及重大疾病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判:重度依赖(介护即全护理),中度依赖(半护理即介助),轻度依赖或正常。评估确认后,提出相应的服务建议。
三、申请程序及方法
(一)申请。政府援助、补助服务申请对象应到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援助服务对象接受经济状况审核,提交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相关医疗证明和“五保”、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残疾证等证件及复印件;补助服务对象提交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昆山市居家养老援助补助服务申请审批表》并确认签字,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及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政府援助补助对象公示一周,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及时转交区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二)评估。区(镇)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聘请评估人员组成评估组或第三方评估组织依据《昆山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内容对援助服务申请人上门进行健康评估,经评估组讨论审核,确认其评估等级,服务需求和服务时间。
养老服务评估分首次评估、复检评估和持续评估三种,首次评估是指对第一次提出援助的对象提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复检评估是指对首次评估结果有异议或因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所提供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持续评估是指对享受政府援助对象每年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论分为:自理、介助、介护三个照料等级。
(三)审批。区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政府援助、补助服务的对象提出复核审核意见,复核审核通过的,报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及民政局审批。
(四)确认。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或区(镇)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根据核准的评估等级及服务需求,委托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虚拟养老院),根据老人实际需求确定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并采集老人相关信息,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
(五)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人员上门服务,全护理(介护)援助对象每月每户提供48小时援助服务,半护理(介助)援助对象每月每户提供36小时援助服务,补助对象每月每户提供3小时补助服务,在服务操作中按住户计算。经评估需要到养老机构养老的对象,可到机构抵扣相关的服务费用。
(六)监督。服务人员通过提供服务,一是由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内部进行全程跟踪评价;二是由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区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和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组成服务监督评估组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做服务评价。
(七)结算。市民政局、区镇共同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的,由市民政局与服务组织结算服务补贴经费和运营补贴经费。区镇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的,由区镇民政办与服务组织结算服务补贴经费和运营补贴经费。
附件:1.昆山市居家养老援助补助服务申请审批表
2.昆山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
附件1
昆山市居家养老援助补助服务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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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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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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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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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写清区镇、街道、村(社区)及小区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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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写清区镇、街道、村(社区)及小区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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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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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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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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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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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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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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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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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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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事由 |
(一)政府援助对象 类 别:□ 1.散居“五保”对象; □ 2.低保和低保边缘的孤寡老人、残疾老人; □ 3.重点优抚对象; □ 4.苏州市级以上劳模和70周岁以上昆山市级劳模; □ 5.经济困难的归国华侨; □ 6.经济困难的离休干部遗属; □ 7.“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经济困难老人; □ 8.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老人。 评估等级:由评估组织或评估机构填写 □ 介护 (□首次评估 □复检评估 □持续评估) □ 介助 (□首次评估 □复检评估 □持续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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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补助对象 □ 84周岁及以上老人 □ 80周岁及以上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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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
为申请援助补助服务,本人同意接受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核,同意将申请书提供给相关机构作服务审批、需求评估及服务安排之用。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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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结果 |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初核意见 |
服 务 形 式:□ 上门服务 □ 带入机构 服 务 小 时: 否决申请原因:□ 不符合援助补助对象条件 □ 不符合评估照料等级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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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复核意见 |
服 务 形 式:□ 上门服务 □ 带入机构 服 务 小 时: 否决申请原因:□ 不符合援助补助对象条件 □ 不符合评估照料等级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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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
服 务 形 式:□ 上门服务 □ 带入机构 服 务 小 时: 否决申请原因:□ 不符合援助补助对象条件 □ 不符合评估照料等级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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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审批意见 |
服 务 形 式:□ 上门服务 □ 带入机构 服 务 小 时: 否决申请原因:□ 不符合援助补助对象条件 □ 不符合评估照料等级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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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昆山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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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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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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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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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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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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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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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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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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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 |
认知能力 |
情绪行为 |
视觉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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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 轻度依赖 £ 中度依赖 £ 重度依赖 £ |
正常 £ 轻度缺失 £ 中度缺失 £ 重度缺失 £ |
正常 £ 轻度异常 £ 中度异常 £ 重度异常 £ |
正常 £ 轻度障碍 £ 中度障碍 £ 重度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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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情况 |
家庭支持 |
社区生活 |
居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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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子女或亲戚朋友同住。 £ 与配偶同住。 独自居住。 £ 入住养老机构。 |
£ 亲属提供足够的生活支持 £ 亲属提供部分生活支持。 £ 亲属只提供感情上的支持。 £ 很少看望,没有物质和感情支持。 |
£ 经常参加社区活动。 £ 较少到社区走动或参加活动 £ 偶尔到社区走动或参加活动。 £ 从不参加社区活动。 |
1.出入无障碍设施 £ 有 £ 无 2.室内无障碍设施 £ 有 £ 无 3.厕所 £独用 £合用 £无 4.洗浴设备 £独用 £合用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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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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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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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自理能力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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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总结 |
£ 重 度 £ 中 度 £ 轻度或正常 |
照料等级 |
£ 介护(全护理) £ 介助(半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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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员签名 或评估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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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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