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抄〔2020〕1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企业管理效益,优化考核奖励机制,提升出水水质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昆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7〕26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修改《办法》第七条
原内容:
污水处理运行费以月处理水量的70%标准每月拨付一次,其余30%根据季度考核结果,以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结算。市水务局负责核定有效水量、有效泥量、污泥含水率达标情况,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修改为:
污水处理运行费按照按质论价原则,采用 “季度预结算、年度清算” 的付款模式,即当季度(每年第一季度除外)第一个月预结算上一季度运行费,每年年初按考核结果结清上年度运行费。市水务局负责核定有效水量、有效泥量、污泥含水率达标情况,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定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二、修改《办法》第九条
原内容:
考核结果在二档及以上,且满足出厂水达到一级A标准的前提下,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当季度全部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按0.1元/立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修改为:
1. 考核结果在二档及以上,企业出厂水水质在达到一级A标准的前提下,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三个指标(以下简称 “三个指标”)当月全部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对当月水量,按0.1元/立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2. 三个指标达标情况根据出水在线仪表数据及昆山生态环境局、水务局采样检测结果进行核定,其中任一结果不符合奖励要求的,当天水质视为不符合奖励要求。出水在线仪表数据以当日平均值计(取样频率至少每2小时一次)。
3. 污水处理厂为提升出水水质而实施的技改措施,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环保、安全技改相关规定申请补贴。
三、补充《办法》第十一条
补充内容:
1. 上级条线检查、督查、考核中,因企业运行管理、处理水量(不含超设计水量)和出水水质等非客观原因被通报的污水处理企业,发文当月的处理水量不能申请奖励。
2.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产、减产的污水处理企业,当月的处理水量不能申请奖励。
3.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DB32/1072-2018后,出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四个指标达到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每吨水另行奖励0.1元。
本修订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原《办法》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政办抄〔202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