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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20-00139
城建环保环保、太湖水、节能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1-1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昆山市城镇污水污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昆政办抄〔2020〕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昆山市城镇污水污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时间: 2020-01-15 00: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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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抄〔20201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企业管理效益,优化考核奖励机制,提升出水水质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昆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726)(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修改《法》第七条

原内容:

污水处理运行费以月处理水量的70%标准每月拨付一次,其余30%根据季度考核结果,以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结算。市水务局负责核定有效水量、有效泥量、污泥含水率达标情况,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修改为:

污水处理运行费按照按质论价原则,采用季度预结算、年度清算的付款模式,即当季度(每年第一季度除外)第一个月预结算上一季度运行费,每年年初按考核结果结清上年度运行费。市水务局负责核定有效水量、有效泥量、污泥含水率达标情况,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定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二、修改《办法》第九条

原内容:

考核结果在二档及以上,且满足出厂水达到一级A标准的前提下,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当季度全部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按0.1/立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修改为:

1. 考核结果在二档及以上,企业出厂水水质在达到一级A标准的前提下,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三个指标(以下简称三个指标)当月全部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对当月水量,按0.1/立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2. 三个指标达标情况根据出水在线仪表数据及昆山生态环境局、水务局采样检测结果进行核定,其中任一结果不符合奖励要求的,当天水质视为不符合奖励要求。出水在线仪表数据以当日平均值计(取样频率至少每2小时一次)。

3. 污水处理厂为提升出水水质而实施的技改措施,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环保、安全技改相关规定申请补贴。

三、补充《办法》第十一条

补充内容:

1. 上级条线检查、督查、考核中,因企业运行管理、处理水量(不含超设计水量)和出水水质等非客观原因被通报的污水处理企业,发文当月的处理水量不能申请奖励。

2.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产、减产的污水处理企业,当月的处理水量不能申请奖励。

3. 202111日起,全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DB32/1072-2018后,出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四个指标达到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每吨水另行奖励0.1元。

本修订意见自202011起开始执行。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原《办法》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9

(此件公开发布)

 

 

昆政办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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