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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4-06007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02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保障性住房政府货币化补贴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规〔2014〕1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保障性住房政府货币化补贴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12-02 00: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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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保障性住房政府货币化补贴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4121


 

昆山市保障性住房政府货币化补贴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住房保障相关行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实现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目标,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有更多选择住房的途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对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实施住房保障进行的申请、审核、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政府货币化补贴是指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保障对象购买商品住房给予的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经适房购房补贴”)、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对象自行租房给予的货币补贴(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以及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的住房补贴。

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公租房公租房租赁补贴经适房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形式。

第二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编制、政策修订、计划安排、统计调研、审批保障资格及考核、培训、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等工作。

各区镇负责本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上报计划、资金落实、日常管理和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初审工作。并将住房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经适房购房补贴分别纳入区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初审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本辖区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保障计划,按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

市物价局负责根据有关价格政策核定保障性住房补贴标准,加强价格监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发改、公安、国土、规划、统计、工会、公积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住房保障对象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五保、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低保特困家庭”)。对低保特困家庭,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公租房租赁补贴、住房补贴或经适房购房补贴等保障形式。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50%以下的家庭。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公租房租赁补贴、住房补贴或经适房购房补贴等保障形式。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的家庭。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租房租赁补贴、经适房购房补贴等保障形式。

对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实行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具体补贴参照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政府公租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提供给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对象(新就业人员除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经适房购房补贴的家庭成员中,有任意2人具有昆山市户籍并连续满8年以上(含8年),且男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成员中,有任意2人具有昆山市户籍并连续满5年以上(含5年),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人员也可视作一人户提出申请。

申请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补贴的家庭成员中,有任意2人具有昆山市户籍并连续满5年以上(含5年),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人员也可视作一人户提出申请。

以下人员可计算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服刑人员;

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但仅可随同一子女享受一次。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以下住房应计算为申请家庭现有房产:

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房产;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保障性住房;

4申请家庭直系亲属房产的总数量(大于申请家庭保障面积套型的房产)大于或等于家庭总数(直系亲属加上子女家庭数)的房产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房产;

7.家庭成员有实际居住权但没有办理产权的房产(包括农村宅基地住房)。

(三)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入学前系本地户籍,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没有出售过房产;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购买经适房;

(五)市、各区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申请时需按保障方式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家庭人员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市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总工会、用工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认定的各种收入类证明;

4.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合同,或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5.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及初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二)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

(三)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后,分别送街道办事处、所在区镇政府(管委会)初审,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并在本辖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初审合格后,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市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日内完成。

(四)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公示和批准:市住建局将已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通过《昆山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市住建局、民政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在一定时期的申请、审查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办法:

(一)公租房是用于实物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为政府所有,套型建筑面积一般60平方米左右。

(二)公租房应为非毛坯房,具备基本居住功能。

(三)公租房租金根据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收取。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该地段市场租金价格的70%收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该地段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房租收费标准为每月0.5元/平方米。

(四)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该地段市场租金价格补贴30%;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该地段市场租金价格补贴50%;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该地段市场租金价格补贴95%,且均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

(五)市场租金价格每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六)实物配租的公租房,需纳入房管部门的专项管理,签订租赁协议,不得转让、转租、转借、空关、欠租及改变用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持房屋和设备的完好,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因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增设的附属物,退房时不予补偿。

承租人需自行缴纳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承租人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租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政府补贴80%,按先交后补方式补贴。

(七)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在市公证机构的公证下,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提供给申请家庭的具体房屋坐落。

第八条  经适房购房补贴保障办法:

(一)经适房购房补贴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1.价格标准:政府购房补贴的价格标准为申请人所购房屋成交价的50%,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市区或者区镇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50%,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2.面积标准:政府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最高为75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

3.申请人购买房屋的面积不得小于人均18平方米的保障标准。

4.申请人购买存量房的,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三)单亲家庭离婚前有大于保障面积的产权房,在提出申请经适房购房补贴时,办理离婚手续年限须满5年。

(四)非同一户籍的一对夫妇只可任选一地申请经适房购房补贴。

(五)申请人未成年时随同父母申购过经适房,独立成户时可作为申请人申请经适房购房补贴。

(六)经适房购房补贴对象选购住房的范围:全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未列入征收的存量房。

(七)政府补贴购房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凭《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和身份证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政府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政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超过1年不购买的,视作自动放弃。今后如再需申请经适房购房补贴,必须重新办理。

经适房购房补贴申请人在领取资格证明前应将原享受的住房保障退出(即申请人承租的公租房、廉租住房退还给产权单位,住房补贴停止发放)。申请人凭相关单位出具的退出证明方可领取资格证明。

2.申请人可凭资格证明在有效期内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同时签订《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购房补贴金额授权书》。

3.申请人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在申请人和房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加注政府购房补贴字样,写明政府购房补贴金额,结算购房款时扣除政府购房补贴金额。由房产开发商凭《领取政府购房补贴金额授权书》、购房合同和资格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结算。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和结算补贴款后,在购房合同上加盖政府购房补贴印章,房产开发商领取商品房交付备案证明以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相应购房补贴划入该房产开发商的账户。

4.申请人选购存量房的,实行交易资金托管制度,具体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须加注政府购房补贴字样,写明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结算购房款时扣除政府购房补贴金额。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凭《领取政府购房补贴金额授权书》、购房合同和资格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结算。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在购房合同上加盖政府购房补贴印章并将补贴款转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资金托管账户。交易完成后,补贴款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资金托管账户划入房产卖出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已取得经适房实物分配申购资格的家庭,如未签订购房合同,可至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申请经适房购房补贴。

(九)申请人利用经适房购房补贴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房,其所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共有产权证,且根据购房时申请人出资及政府补贴金额在房屋产权证上注明双方所持有的产权比例,并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

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允许转让该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优先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个人持有份额;超过五年转让该住房的,所得款项按产权比例进行分成。转让时涉及的出售方所应承担的税收、规费,由申请人和原出资政府按购房资金比例各自承担。

(十)申请人与房产开发商或存量房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又达成一致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须经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取消购房合同后,视同该申请人自动放弃该年度经适房保障。

已经支付的政府购房补贴由房地产开发商全额退回,涉及存量房交易的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从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全额退还。

第八条  低收入及以下家庭住房补贴保障办法:

(一)低收入及以下家庭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二)补贴标准1人户每人每月20/平方米,2人户每人每月17/平方米,3人户(含)以上每人每月15/平方米,5人户封顶。

房补贴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计算方法:

补贴金额=货币补贴标准×(家庭成员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住房补贴从申请手续被核准的次月起计发。

第九条  公租房或公租房租赁补贴、经适房购房补贴按年度审核。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先租后补,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住房补贴按季度审核发放。

第十条  对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如因家庭人口、经济条件或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及时停止正在实施的住房保障,做到应退尽退。

对配租公租房的,应及时收回已配置的住房。对及时退出确有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租房标准收取租金;3个月后按市场租金收取。

对发放住房补贴的,可在一个季度内过渡,从下一个季度起停止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承租人将所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坚持诚信申报的原则。对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一)对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二)对提出申请并已进入审查程序的,取消其申请。

(三)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四)对已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租赁补贴,追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

(五)对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其按规定补交市场租金,并限期退回已配租保障性住房,且5年内不予配租。

(六)对已购买经适房的,依法注销其房屋产权登记,如该住房是申请人唯一自有产权住房,由申请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七)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非故意造假,而因误报、漏报等情形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也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可在符合条件后按家庭真实情况重新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承租人租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租房出租人可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应按照住房保障规划组织实施,坚持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有序推进。坚持信息公开、阳光操作。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和各项规定,申请与审查情况、具体实施情况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和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和调整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各区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关于鼓励市区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政府补贴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发〔200961号)、《市政府关于对昆山市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昆政规〔201215号)同时废止。

昆政规〔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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