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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恒盛东大街项目“7•3”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16-12-14 13:24 来源: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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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旅游度假区规建局、张浦镇建设与管理局,各镇建管所,各有关单位:

2016年7月3日14时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新星路与昆嘉路交界处的永恒盛东城商业街工程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昆山永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6年7月3日12时左右,该项目瓦工班组郑义青、陶社新、张德余三人,在项目因工程质量问题自2016年6月27日起被监理责令全面停止施工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永恒盛东城商业街11号楼40#商铺二层进行隔墙(南侧)粉刷施工。上述人员在施工现场自行拼装完成门式脚手架并投入使用,作业平台高度约1.8米。

作业至7月3日14时左右,郑义青从约1.8米高的门式脚手架上摔落。陶社新、张德余发现其摔落后,立即联系其哥哥郑义长,郑义长又安排妻子周家兰及时赶到事发现场。直至15时57分,死者亲属陈文洪赶到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35分郑义青被送至昆山市中医院急救中心,于16时40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郑义青、陶社新、张德余三人在明知项目处于停工阶段的情况下盲目赶工,自行拼装门式脚手架作为操作平台,私自进行墙面粉刷作业,且该平台搭设完成后未经检查验收合格,在无法确认架体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导致在粉刷作业过程中郑义青摔落地面死亡。

2.间接原因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许伟江、安全员刘红专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停工期间未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制止郑义青、陶社新、张德余三人进入到工程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试行)》、《昆山市建筑市场准入、清出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昆山开发区永恒盛东大街项目“7.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及《市政府关于同意昆山开发区永恒盛东大街项目“7.3”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昆政复〔2016〕76号),作如下处理:

1.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许伟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暂停在昆执业资格6个月(自事故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2.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刘红专安全巡视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暂停在昆执业资格6个月(自事故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3.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停工期间,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制止工人进入工程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1.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狠抓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我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同时,要加强对工程停工期间现场巡查及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并强化对施工作业人员的防高处坠落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工作,督促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2.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认真核查各项检查验收手续,加强施工现场巡视,并督促施工企业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涉及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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