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庆芬、周芝福因保管不善,将271007187、(2007)ZS0089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阮庆芬、周芝福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