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珍、张国良因保管不善,将121054278、122007372、昆国用(2014)第59766-1号、昆国用(2014)第59766-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珍、张国良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