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民春因保管不善,将苏(2019)昆山市不动产权第3086276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朱民春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