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凤娥、戴建军因保管不善,将121047419、(2014)3118、121047418、(2014)3120、121047417、(2014)3122、121047420、(2014)3119、(2017)0095609、(2017)0095613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沈凤娥、戴建军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