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徐翠萍、赵乐、赵佳融因保管不善,将301150963、302014671、(2011)46981、(2011)46983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徐翠萍、赵乐、赵佳融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