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晶菁因保管不善,将271034250、(2010)87993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林晶菁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