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广先、谷佳、黄志佩因保管不善,将101115229、102009092、102009093、(2010)1581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谷广先、谷佳、黄志佩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