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0197548
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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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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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山顺威电器有限公司空调风扇叶生产线技改项目 |
昆山开发区杜鹃路168号 |
昆山顺威电器有限公司 |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26950万元,利用自有厂房进行技术改造,增加脱模、胶粘、破碎、打标记工序,模修工艺中增加擦拭清洁工序。技改后产能不变。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不新增生活污水。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苯系物、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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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州和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15亿只项目 |
昆山开发区杜鹃路555号A11栋B区厂房 |
苏州和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4000万元,新建年产塑料容器3亿只、塑料叉12亿只项目。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精密水质净化厂)。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DA0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苯乙烯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苯系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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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山溢阳潮科技有限公司年热处理加工金属制品12万件扩建项目 |
昆山开发区天鹅路810号 |
昆山溢阳潮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2600万元,年新增热处理加工金属制品12万件项目。 |
1.本项目清洗废水、水洗塔废水通过厂内油污分离器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冷却塔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排放。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DA001、DA005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基准氧含量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5标准,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DA007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SO2、NOx、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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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沪利微电有限公司AI算力内层线路板200万平方米扩建项目 |
昆山开发区楠梓路255号 |
昆山沪利微电有限公司 |
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100000万元,利用现有生产厂房进行扩建,淘汰垂直Desmear+PTH、防焊印刷机等设备,购置前处理、压膜连线、蚀刻线、LDI曝光机、三合一线、VCP线、D+P、棕化线、压机等共计约135台/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AI算力内层线路板200万平方米。 |
1.本项目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口: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3标准,pH值、悬浮物、总铜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甲醛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生产废水间接排放口:pH、COD、SS、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昆山开发区琨澄精密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总铜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 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2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FQ-K-00210、FQ-K-00212、FQ-K-00214、FQ-K-00215、FQ-K-00216、FQ-K-00217、FQ-K-00228、FQ-K-00229、FQ-K-00234、FQ-K-00235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及FQ-K-00220排气筒排放的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FQ-K-00202、FQ-K-00205、FQ-K-00206、FQ-K-00221、FQ-K-00225、FQ-K-00230、FQ-K-00231、FQ-K-00232排气筒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FQ-K-00204、FQ-K-00233排气筒排放的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厂界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氨气、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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