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吕璐
身份证号码:422322********0041
联系方式:137****0075
经查,你于2024年在昆山市晨丰路288号印象花园115幢301室、401室搭建的44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限期7日内拆除的决定,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地址:昆山市锦淞路398号,电话:0512-57993062)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现本机关依法公告送达《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昆高综案字GX〔2024〕0826-00482号)。如你需要纸质文书,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昆山市锦淞路398号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吴淞江中队领取或告知收件地址由本机关邮寄相关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12-57993062 邮编:215300
特此公告。
附件:《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昆高综案字GX〔2024〕0826-00482号)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昆高综案字GX〔2024〕0826-00482号)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