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0197548
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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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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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电子级树脂生产项目 |
昆山开发区新南东路889号 |
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
江苏虹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20000万元,新增电子级酚醛树脂1.24万吨/年、电子级酚醛环氧树脂1.34万吨/年、电子级双马来酰亚胺树脂0.12万吨/年及电子级改质型酚醛硬化剂0.12万吨/年,同时新增副产品工业氯化钠0.352万吨/年。 |
1.本项目新增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含盐工艺废水、不含盐工艺废水。含盐工艺废水经制盐区处理后回用;不含盐工艺废水经三级氧化装置处理后回用。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DA001、DA007、DA008排气筒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甲苯、氨、颗粒物、SO2、NOx、二噁英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6标准,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甲苯的排放速率从严参照《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DA001排气筒环氧氯丙烷、乙酸酯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DA004、DA006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厂界甲醛、酚类、甲苯、环氧氯丙烷、乙酸酯类、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特别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