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昆山市陆家镇人民政府、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现予以公告。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