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携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已不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住所地经营,且本局未收到你单位关于住所地的变更申请,你单位已丧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取得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昆人社察令字〔2025〕第0603号),责令你单位自该文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依法改正,即提供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所载明住所地经营的证明材料,或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住所地变更手续,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因本局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联系人:陈城、秦江
联系电话:0512—55120269
联系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D栋8楼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昆人社察令字〔2025〕第0603号)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