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0197548
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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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扩建项目 |
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388号 |
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1000万元,对沥青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进行扩建,项目建成后年增加综合利用沥青铣刨料15万吨,项目年产沥青混凝土50万吨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施工期场地扬尘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营运期上料、筛分及计量、沥青混凝土混合搅拌、装车、实验室等工段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石料天然气加热烘干、铣刨料天然气加热烘干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及表2标准。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颗粒物厂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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