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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24-12-23 14:51 来源: 昆山市公安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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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4〕17号)及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昆政规〔2023〕3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市外户口迁入全面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生活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一)购房落户,全面执行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公规〔2024〕3号)。
  (二)租赁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的在职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
   4.有效《江苏省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昆山市);
   5.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6.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
   7.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承租人落户后,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二、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仍参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执行。
   三、本通知由昆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整或进一步明确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昆山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昆山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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