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生活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一)购房落户,全面执行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公规〔2024〕3号)。
(二)租赁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的在职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
4.有效《江苏省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昆山市);
5.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6.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
7.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承租人落户后,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二、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仍参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执行。
三、本通知由昆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整或进一步明确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昆山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昆山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3日

